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24356号
原告:成都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万某某。
原告成都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成都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市某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