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78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侯学龙、李德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703民初976号
申请人:***。
申请人:***。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能,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连云区营山路1兮西墅花园**楼C-5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3AA3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连军,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关于申请人***、****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343427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614136181820200000248,保险金额为343427元)予以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连云港市连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款在343427元范围内予以停止支付,期限为二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艳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