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平邑县乾磊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民初529号

原告: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北方国际石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3YFN5D。

法定代表人:王孝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营山路**西野花园**楼C-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3AA3Q。

法定代表人:薛庆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与被告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瑞建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建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0元,减半收取2295元,由原告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彭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孙程程

书 记 员  李 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