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6执保30号
申请人: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平邑县北方国际石材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MA3MYFN5D。
法定代表人:王孝飞,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连云港市连云区营山路**西墅花园**楼C-5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2MA1Q53AA3Q。
法定代表人:薛庆丰。
申请人平邑县**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法予以冻结,保全价值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保单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隆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崇征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