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207号
原告:山东海航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东岳大街460号(兴业银行十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山东泰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泉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阳光新路69号鸿园商务大厦七层702室。
原告山东海航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泉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山东海航模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海航模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海航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勇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