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阳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河北阳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528财保12号 申请人:河北阳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镇南石家庄村高营大街北头。 法定代表人:李阳驿,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申请人:***,男,197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人河北阳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5××××小型轿车一辆(保全数额20000元)。担保人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车牌号为鲁A5××××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二年。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河北阳驿工程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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