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民初5735号
原告: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348号湖南一力股份有限公司冷1栋101号。
法定代表人:柳建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先思,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开云镇青云西路1号楼。
法定代表人:崔应龙,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玉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正和·一中公园Y18幢211号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柱生,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海,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在诉前向本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湘0103财保3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限额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73247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现因双方已达成调解,原告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3247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773247元或价值相当的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舒智玲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资阳春
书 记 员 蒋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