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698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
法定代表人:柳建军,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山县。
法定代表人:崔应龙,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周柱生,系执行董事。
上述申请执行人长沙轩富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7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11月12日受理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截至本裁定之日止,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钢材款1727741.54元,加价货款本金412258.46元,违约金223508元(截止2021年8月10日为140000元,另自2021年8月11日起暂分段计算至2021年11月11日为83508元),律师费150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2237元,、执行费27857元,以上合计257360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君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736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王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