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民初610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9月20日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祖洋,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正和一中公园Y18幢211号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316714812。
法定代表人:周柱生,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世海,六安市金寨县南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 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靳婷婷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