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正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03民初9451号
原告: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阜阳北路与荷塘路交口杏花国际广场A座14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0836628D。
法定代表人:田如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正和·一中公园Y18幢211号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7316714812。
法定代表人:周柱生,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9006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省润海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敏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