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桂0405民初1751号之一
原告***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梧州市兴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静压预制高强混凝土管桩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将兴悦商业广场一、二期桩基础工程静压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故原告与被告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位于苍梧环城一级路的西侧,工兵团用地的东侧,而根据被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该项目工程的所在地位于梧州市龙圩区,属于梧州市龙圩区辖区范围内。故本案应由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案应移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梧州市兴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梧州市龙圩区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慎瑜
法官助理 谢廷耘
书 记 员 郭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