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广西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1民初2804号之一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容县容西镇思传村九龙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21086522554D。
法定代表人:卢凤强。
委托代理人:杨琨芃,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梧州市新兴三路58号C幢1单元20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7658336294。
法定代表人:周忠深。
委托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德旺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以双方已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181元,收取财产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覃勇坚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罗 维
书 记 员 禤 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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