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582民初12106号
原告: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704604232N,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广场路1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重宇合众(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
原告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2022]325号裁决书,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无需向***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另一倍工资共计人民币25026元;2.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无需与***办理社会保险并按国家规定比例缴纳社会保险。
经审查查明,***亦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案[2022]325号裁决书,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先立案受理了***的起诉,案号为(2022)闽0582民初10834号。
本院认为,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与***均不服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均向本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规定,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据此,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合并于本院(2022)闽0582民初10834号案件中审理。
审判员 **演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四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