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05民初12号
原告:***,男,198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州市洞头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浙江正和监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元,减半收取241.5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林 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