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9民初5018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0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江北区复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花路西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171572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第三人:四川金润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嘉陵区长城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304MA6BDEPR7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中建一局集团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第三人四川金润华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润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后,于2020年10月22日适用普通程序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金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确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受聘到被告项目,从事管网作业操作工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为每天300元。2019年12月10日下午16时,原告在北碚区水土腾讯数码中心二期工地上班时受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建公司辩称:原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我公司系重庆腾讯云计算中心项目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单位,在该项目中没有直接招用劳务人员。2019年11月,我公司与本案第三人签订了涉案工程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由第三人承包涉案项目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原告系第三人招用的劳务人员,故原告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
第三人金润公司陈述,我公司与原告没有劳动关系。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有《重庆腾讯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二期IDC消防工程采购项目之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合同》,被告将上述项目的消防水电安装工程分包给第三人。
2020年9月28日,第三人向被告作出说明,载明:原告系我司消防电班组从事工作,于2019年12月6日经朋友介绍到我司承建的重庆腾讯云计算项目消防电班组工作,月薪不超过5500元。原告入职后,一直由我司对其进行统一劳动管理……2019年12月10日,原告在重庆腾讯云计算3号楼从事消防电安装工作时不慎从1.8米高的楼梯上跌落受伤。我司随即将其送入重庆市第九人民医院治疗,并垫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
2020年5月18日,原告向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重庆市北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5月25日作出尚未立案证明。原告遂起诉来院。
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原告的仲裁申请系要求确认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而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原告要求确认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并未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 飞
人民陪审员 袁 野
人民陪审员 何 燕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