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4301民初531号
原告:新疆恒力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中亚北路418号天工鼎盛国际汽配城1号楼319室。
法定代表人:王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晶,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启琴,新疆克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恒力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7日立案。原告新疆恒力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恒力鑫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