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4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上二工路于S201交叉口(财政局5楼)。
法定代表人:孙**。
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州昌吉市延安南路邮电局北侧(昌吉市42区2丘2栋)。
法定代表人:丁亚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呼图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3民初119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只有零星存款,本案已冻结。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车辆、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2486859.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12486859.00元(不含逾期利息)及执行费79887.00元。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4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连 波
审判员 赵 义 云
审判员 沙阿吾列
二〇二二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包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