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易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23执1942号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易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易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职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易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呼图壁分公司、新疆易安居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有零星,本案已冻结该账户。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及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19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米一漫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