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昌吉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新2323执89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众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昌吉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绿洲北路绿园小区17区7丘23栋2号2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男,1965年1月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男,1990年1月4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四被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新疆天禾源节水灌溉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2323民初11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以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昌吉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被执行人收到法律文书后,未按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规定的期限履行执行义务;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房产信息、国土信息及车辆信息,查封被执行人昌吉州鸿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3处房产,该案在诉讼保全阶段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2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6处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6处房产;执行期间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陆续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律师费100000元,支付借款利息1099000元,案件受理费962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00200元。剩余借款及违约金双方当事人自愿于2023年1月1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呼图壁县景化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23执8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