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吉0102民初3761号
原告: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开区海口路**。
法定代表人:邰洪兴。
被告: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鸿城国际******房/div>
法定代表人:李胜学。
本院在审理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吉林正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2元,由长春鑫安阳光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光大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盛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