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322民初2540号
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镇安山村。
经营者:***,女,汉族,1956年3月12日出生,重庆市璧山县人,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桐梓县燎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数字小镇3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强,男,汉族,1980年6月1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查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与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已履行付款义务,将所欠的钢管租赁费用全部付清,现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的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撤回对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强的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诉讼费1212元由原告桐梓县渝鑫钢管租赁经营部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代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