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陆定开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财保14号

申请人:**,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生,住桐梓县。

申请人:陆定开,男,1980年11月30日生,住桐梓县。

委托代理人:杨学勇,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贵安新区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3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荣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NQ4Y21。

申请人**、陆定开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行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1205119192021000073,保险金额:人民币110万元)作为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陆定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安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支行银行帐户存款11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陆定开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轮候保全的,本裁定自在先保全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道明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岳小勤

书记员何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