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桐梓县庭楠水泥制品厂、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322民初375号
原告:桐梓县庭楠水泥制品厂。
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海校街道**坪村**坪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桐梓县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3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88年10月15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原告桐梓县庭楠水泥制品厂与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梓县庭楠水泥制品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