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22民初26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7月15日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安新区黔中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荣全,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60岁左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被告:程明安,男,汉族,50岁左右,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程明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茂兴石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令狐昌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书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