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22民初5849号
原告:***,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国洪,男,桐梓县花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喜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杉坪村花海喜乐嘉酒店**。
法定代表人:邓素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水仙,女,桐梓县新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贵安综合保税区黔中大道启迪贵安数字小镇**楼。
原告***与被告贵州喜乐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贵州裕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珊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万余
书记员刘书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