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3民初3301号
原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街道翠屏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MA6JB4N370。
负责人:杨建。
被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县玉蟾街道2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MA6223WK68。
法定代表人:毛西秋。
原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与被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010元,由原告四川吉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沙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骆礼秋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庞燕君
书 记 员 程开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