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冀0903执1229号之二
本院(2019)冀0903民初28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姜建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477023元本金及利息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建达未履行。经过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269915元,未履207108行元。 执行过程中: 1、2020年7月24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的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2020年8月13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银行、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20年9月2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元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名下在0410000519300076826的账号中的269915元进行扣划,并发放了申请执行人; 4、本院于2020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廊坊市华元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下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信息网上进行了公布; 5、2020年月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关于本案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议,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冀0903执1229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原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书记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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