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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02民初2285号
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沧州万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XXX
书记员 崔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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