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沧州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沧州商砼纸房头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903财保1431号 申请人:沧州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南******村6区3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MA0DD6727L。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州商砼纸房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纸房头乡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1072055545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15号沧兴总部2楼2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88693761J。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解放西路115号沧兴总部2楼2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8108190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沧州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予以保全。担保人**、***以名下房产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沧州建辉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房产一套(房权证沧字第3×**)。查封期间,不得买卖、过户、转让、抵押等。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财产线索详见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 欣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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