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中梁基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1民初12903号 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解放西路115号沧兴总部12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阑,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梁基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9号2幢6层6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梁基业(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沧兴岩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鲁 宁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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