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2)沪0120民初13231号
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香长公路3022号。
负责人:王莹,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蕾,女,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贤区南桥镇宏伟路24号5幢1051室。
法定代表人:潘春军。
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被告上海奉投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古庄美尚生态苗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黄训迪
书 记 员
凤春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