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304财保6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杰齐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21598Q。
法定代表人:胡青。
被申请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城西街道沿河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734692560J。
法定代表人:曲帅。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杰齐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鲁0304财保679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申请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杰齐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杰齐晟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淄博颜建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斌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杨然
书记员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