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752号
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千百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千百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鱼雅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53元,保全费3673元,由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永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