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2754号
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九州开发区东坪。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不详。
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在本院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兰州新华恒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