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6民初2760号 原告***,男,汉族,1954年3月1日出生,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 委托代理人***,贵州智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EG9DJ0H 住址:贵州省贵安新区马场镇鱼雅村九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贵州大成恒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5月9日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达成赔偿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