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4446号
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
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闵小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