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青岛泽瑞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2民初4226号
原告青岛泽瑞安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法定代表人:*红军,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原告处员工。
被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工业集中区兴洋路。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泽瑞安防器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当庭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泽瑞安防器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