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23民初4446号 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安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某某,男,汉族。 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某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安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