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612执39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双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5324000090X,住所地盐城市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
法定代表人:陈庚,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699355103B,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江苏双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双悦公司)与南通桑夏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桑夏软件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612民初90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约定:桑夏软件公司应给付江苏双悦公司工程款4297117.48元。因桑夏软件公司未能自觉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江苏双悦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4297117.48元,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缴款通知书等(含风险提示)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及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现场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通州区朝霞路南侧的在建工程1号、2号、3号楼已被另案查封并拍卖处置,本案参与分配,分得款项3609222.56元,其中交付申请执行人3097150.64元,收取执行费33372元,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向被执行人作出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11日的限制消费令。
5.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和执行不能的风险,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拍卖处置的在建工程外,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参与拍卖款分配,受偿债权本金3097150.64元,余款未能执行。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坚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