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6294江苏双悦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圣泉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925民初6294号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高新技术经济区经五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丰,江苏存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建湖县近湖街道唐东村。
法定代表人:唐玉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电力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电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泽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电力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电气安装工程款1385000元,并承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141611元,合计1526611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224340元(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以138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130%计算);3.请求确认原告对被告水上乐园施工的土建工程部分及电气安装工程部分的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在1400000元及利息的范围内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某某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内容为:“甲方: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乙方: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包建设甲方发包的相关电气安装工程,双方商订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2.工程地址:明星南路中环路交叉口。第二条工程承包方式和范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承包范围:甲方需要在配电房安装干式变压器800KVA一台、315KVA一台、630KVA箱变一台、500KVA箱变一台及高、低压配电柜,及其附属电气设备,辅材、电缆、配套土建工程等,乙方出具所需的设计图(需经供电部门审核),见附件1。第三条工期1.乙方自合同签订且甲方施工配电房及电缆通道具备安装条件后5个工作日内进场施工。2.乙方施工应在进场后40个工作日竣工,并且具备验收条件,乙方在年月日前送电。3.遇到下列情况工期可以相应顺延……第七条工程承包总价及结算方法1.根据甲乙双方商定工程总造价人民币壹佰零玖万捌仟元整(¥109.8万元),本造价不含附件二;2.另:土建、辅材、电缆,均按投标书价格实量计算(附件二付款方式与以下付款方式等同);3.施工中变更项目所增加的费用由双方商定再作调整;4.付款方式:⑴设备进场付工程总价30%;⑵2015年年底付工程总价20%;⑶2016年8月底付工程总价30%;⑷2016年年底工程余款20%一次结清;5.支付方式:通过银行汇款到公司账户,单位: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建湖农村商业银行,账号:3209250191010000076817。第八条违约责任1.工程施工结束验收交付,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甲方应与乙方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含变更部分);2.标的物所有权,自出售时转移但甲方未履行支付货款义务的,标的物属于乙方所有;3.投标书所标示公司必须为乙方实际施工单位,不得为中介公司。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清场,并赔偿甲方损失,总工程款的20%;4.乙方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如果乙方未按时完工,则乙方将每天支付工程款的5‰违约金作为甲方的赔偿金。相应的,如果甲方未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将每天支付工程总价的5‰违约金作为乙方的赔偿金。第九条附则1.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于2015年5月20日竣工,通过建湖县供电公司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给被告。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增补工程,被告出具现场签证单5份,合计673315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85000元。原告向被告追要工程款,2017年6月17日被告某某某公司孙某、倪某向原告出具《协议书》,内容为:“就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电力工程欠款达成如下还款协议:1.2017年7月30日前支付贰拾万元整;2.2017年8月15日前支付贰拾万元整;3.余款于2018年春节前付清。特此承诺,如未按期支付,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停电处理原电力设施,因此产生的损失由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孙某、倪某6.17”。届期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款项。
本院认为:某某某公司与某某电力公司签订《电气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工程价款1098000元,签证673315元,合计1771315元,均有某某某公司盖章确认。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后,某某某公司已向某某电力公司支付工程款385000元,尚欠1386315元,某某电力公司主张13850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电力公司主张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的利息,某某某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期限支付工程款,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付,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某某电力公司主张工程款利息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某电力公司主张按月利率2%的130%计算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某某电力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某某某公司在“2016年底工程余款20%一次结算”,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故本院对某某电力公司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某某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消极地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5日内支付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385000元及利息(以1385000元的20%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85000元的30%为基数自2016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385000元的20%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1385000元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按中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808元,由原告江苏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808元,被告江苏某某某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
审判长  徐一峰
审判员  曾书明
审判员  刘大维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赵晓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