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397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