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4民初3970号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7年1月6日生,汉族,住西安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嘉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5日立案,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