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第七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兵0701民初830号
原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博乐街64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住所地奎屯市准噶尔路71号。
法定代表人:李儒平,团长。
被告:第七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奎屯市团结东街27号。
法定代表人:程文瑞,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一三一团、第七师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5日以“被告已经履行支付监理费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17元,由原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向洪武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路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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