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003民初380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博乐街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6元,减半收取计123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