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兵0701执21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奎屯市博乐街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003781755464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奎屯市毓秀里-团结北路28幢,组织机构代码0655164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2016年4月12日作出的(2016)兵0701民初1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新疆星耐德金属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星耐德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3月15日申请人新疆银通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通监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已停业,其名下位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南区的厂房无人生产、办公,公司法定代表人***居住地址不详,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名下无存款、无股票证券、无车辆可供执行,其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南区的厂房、土地(未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设备已在本院(2015)奎垦执字第375号案件中处置完毕。申请执行人银通监理公司向本院提供的关于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五五工业园区管委会有50万元保证金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查,该笔保证金属于项目建设达标保证金,属于不确定债权,并且已被本院(2015)奎垦执字第375号执行案件先行冻结,同时已在本院(2015)奎垦执字第375号案件中抵偿给奎屯锦瑞祥典当有限公司。星耐德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2016)兵0701执225号、(2016)兵0701执390号、(2017)兵0701执38号3个执行案件均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星耐德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同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银通监理公司,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并且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360999.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5315元未执行到位。
综上,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也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赵峰
代理审判员*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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