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855号
申请人:北京汇通海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书院南街13号院1号楼14层1416。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6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九井镇九井村4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汇通海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北京汇通海天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保全标的额为17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其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汇通海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70000元。
保全费1370元,由申请人北京汇通海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姣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