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终1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漹城镇云甘路50号1栋1楼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284KP6Y。
法定代表人:余成刚,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上诉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2020)渝0153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双方处于协商赔付中,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申 威
审 判 员 苏 渝
审 判 员 韩 艳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徐一佳
书 记 员 周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