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8民初26190号
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卉竹路2号8幢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3058186J。
法定代表人:王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周勇,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史雪丽,重庆百君(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学苑路1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0846868389。
法定代表人:邱良,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曦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882元,由原告重庆和勤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邓小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蒋 姝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