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10271号之二
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八士劲丰村新东风钢贸城。
经营者:曹海东,男,1976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萍,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市同里镇南新街小川东路同里湖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周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娇,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2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7263元、保全费5000元,由无锡市恒杰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 判 员 刘 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荣荣
书 记 员 丁燕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