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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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嘉 善 县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浙0421执68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干窑镇临江路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28AK0T48。
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屯村西路118号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798333268E。
申请执行人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1民初7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定作款2249288元、违约金67470元、保全保险费1428元,合计2318186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加工款2249288元的尚未履行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12667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电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报告表、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要求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本案债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立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针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也予以了调查核实并将相关调查结果反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本院已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周小华采取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对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罚款50000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沪嘉住宅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其已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2年8月18日,本案债权2350286元(未包含迟延履行利息)未能实现。
综上,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421执68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 行 员 姚 晓 峰
二 ○ 二 二 年 八 月 十 八 日
书 记 员 李 佳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