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亨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执552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苏州亨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培根。
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南新街小川东路同里湖花苑7楼。
法定代表人周小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龙弟,男,汉族,1960年4月1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周小华,女,汉族,1963年7月1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吴江市华信家俬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村东关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张全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屯溪大桥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建春,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方港村。
法定代表人姚海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周健熊,男,汉族,1985年5月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5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2519890502154X,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震泽镇崇义弄7号。
被执行人吴江富士中高压阀门厂,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海鱼桥西)。
投资人樊进荣。
被执行人周永林,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赵国云,女,汉族,1962年2月21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
申请执行人苏州亨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龙弟、周小华、吴江市华信家俬有限公司、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周健熊、**、吴江富士中高压阀门厂、周永林、赵国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09民初156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789914.83元及罚息(暂算至2019年4月22日的罚息为550213.51元;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5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435%计算罚息;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289914.8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135%计算罚息),于2020年1月24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二、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赔偿原告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律师费损失254703元;三、被告王龙弟、周小华、吴江市华信家俬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给付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若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苏州市龙跃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一台在线自控沥青混合料搅拌及热再生设备及一台SBS改性沥青设备(抵押登记编号:苏E5-3-2016-0008)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10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五、若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清偿登记在先的债权后之余额在174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的房产[他项权证号:苏房他证吴江字第××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清偿登记在先的债权后之余额在77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原告有权就被告江苏龙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屯溪村的土地使用权[他项权证号:吴押他项(2016)第00256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清偿登记在先的债权后之余额在163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若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周健熊、**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环湖西路188号江南水乡・满庭芳32幢××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140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七、若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吴江富士中高压阀门厂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同里镇同兴村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2016)吴江区不动产证明第9004840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8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八、若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及诉讼费给付义务,则原告有权就被告周永林、赵国云抵押的位于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411号的房地产[他项权证号:苏(2017)苏州市不动产证明第602854××号]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77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九、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4482元,由被告江苏龙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20年1月24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经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12122910.52元,执行费79523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州亨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撤销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09民初1565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 韧
审判员 范 君
审判员 陆亮亮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蒯晓婷